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5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易字第540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玉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066號、110年度偵字第28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謝玉玲犯詐欺取財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捌萬參仟柒佰玖拾伍元、印加果黑籽壹佰肆拾伍公斤、印加果油膠囊伍佰捌拾玖盒,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謝玉玲於民國108年9月5日成立星動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星動力公司),經營印加果之油品、膠囊等商品銷售及代工印加果之脫殼、榨油、製作膠囊等事業。謝玉玲於109年上半年間認識張 馥鷳 ,因故知曉 張馥 鷳之房車失火燒燬後,認有機可趁,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09年7月中旬某日起,陸續向 張馥鷳 謊稱:妳房車失火燒燬,現需1部貨車從商賺錢,我可以幫妳購買1部貨車,供妳去跑印加果業務;我已看好貨車,車款可用支票支付,全含到好共計新臺幣(下同)28萬8300元,要開立5張如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票載發票日、票面金額之支票來付清車款,但我公司支票還沒申請下來,妳支票先開出來,票款我來處理,因為我訂的車已給訂金等詞,致張馥鷳信以為真,因而陷於錯誤,遂於109年8月16日中午12時53分許(起訴書誤載為上午11時許),在址設雲林縣○○鄉○○路00號之褒忠國小附近某處、 謝玉玲斯 時所搭乘不知情友人 劉秀 專所駕駛之自用小客車上,交付其女兒 廖若詮 授權其開立使用如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之支票予謝玉玲。然謝玉玲實際上並未幫張馥鷳購買上述貨車,反將如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5張支票交給 劉秀專 轉交予彰化某家具行,用來支付謝玉玲購買家具之款項,因而詐得如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之支票。事後張馥鷳多次催促謝玉玲匯入票面金額、要求取回上述5張支票無果【謝玉玲僅曾於109年9月30日匯入1萬1230元至張馥鷳所提供其子 廖家偉 申設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廖家偉臺灣銀行帳戶),作為部分支票款項之返還】,又遲遲未見上述貨車所在,始知受騙,惟張馥鷳因恐如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之支票跳票,會影響廖若詮之信用,故仍按期入帳如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之票面金額以供提示人兌現。
二、謝玉玲於109年上半年間認識 許圳 郁, 許圳郁 知悉謝玉玲經營代工印加果之脫殼、榨油、製作膠囊等事業後,曾於109年7月間委託謝玉玲從事印加果之代工,因有如期收貨,遂於109年8月間其印加果收成後,聯繫謝玉玲委託其代工印加果之脫殼、榨油、製作膠囊,詎謝玉玲認有機可趁,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虛為允諾,致許圳郁信以為真,因而陷於錯誤,先於109年8月15日某時許,在彰化縣某處,交付印加果黑籽145公斤(價值約4萬元)予謝玉玲,其後謝玉玲又承前犯意,陸續向許圳郁訛稱:已代工完成脫殼,代工費係7250元;已將脫殼後之白子送去榨油,並代付榨油費1萬6000元及油桶錢600元,共計1萬6600元;已將榨好之印加果油送去製作膠囊,並代付製作膠囊費用21萬元之70%即14萬7000元,另亦已代付 九龍 印刷之膠囊外包裝美術盒4萬元及5%之稅金2000元,共計18萬9000元,膠囊會於109年9月25日完工交貨等詞,使許圳郁不疑有他,再接續於如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轉帳時間,轉帳如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金額,至謝玉玲所指定如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轉入帳戶(其中18萬9000元部分,分成如附表二編號3至4所示2筆金額匯入,且已扣除謝玉玲先前向許圳郁購買印加果苗及玻璃瓶組尚未給付合計6125元之費用)。然謝玉玲實際上並未將上開許圳郁交付之印加果黑籽送去製作印加果油膠囊,反係將前述許圳郁匯入之款項挪為他用,因而詐得印加果黑籽145公斤及合計20萬6725元之款項(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轉帳金額其中500元係許圳郁給付謝玉玲先前積欠之工人薪資,非屬詐騙所得)。事後許圳郁多次催促謝玉玲交付委託其代工之印加果油膠囊無果,始知受騙。
三、謝玉玲因故知悉許圳郁手邊有650盒印加果油膠囊,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3分許起,陸續向許圳郁謊稱: 洪董 仔(按: 洪董仔 即 洪亞東 )要膠囊、我生不出來,你手上650盒印加果油膠囊洪董都要,你直接跟洪董聯繫交貨給他,貨款之後我再給你等詞,致許圳郁信以為真,因而陷於錯誤,遂與不知情之洪亞東(所涉詐欺取財罪嫌,業經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聯繫後,於同日下午6時25分許,在址設彰化縣○○鎮○○路0段○○○○○○○0段○000號北斗萬八鍋物店之停車場,將650盒印加果油膠囊(每盒單價350元,合計價值22萬7500元)交給洪亞東,洪亞東雖無意購買,然因許圳郁表明係謝玉玲說係其要購買,乃將上開650盒印加果油膠囊轉交予謝玉玲,謝玉玲因而詐得650盒印加果油膠囊。而後許圳郁向謝玉玲催討上開650盒印加果油膠囊貨款,謝玉玲向許圳郁表示上開貨款22萬7500元扣除前揭犯罪事實欄二所示代工製作印加果膠囊之餘款6萬3000元(計算式:21萬元-14萬7000元=6萬3000元)後,剩下16萬4500元,將分3期(109年10月15日、10月30日、11月15日)給付給許圳郁,惟謝玉玲遲未支付上開650盒印加果油膠囊貨款予許圳郁,亦未返還上開650盒印加果油膠囊予許圳郁,許圳郁至此始知受騙。許圳郁嗣於109年11月13日某時許,至謝玉玲位於彰化縣○○鄉○○村0鄰○○巷00號之住處,欲找謝玉玲索要前揭犯罪事實欄二所示委託代工之印加果油膠囊及上開650盒印加果油膠囊貨款,惟現場僅見謝玉玲原先庫存之61盒印加果油膠囊(非許圳郁委託謝玉玲代工之印加果油膠囊,亦非許圳郁上述交予洪亞東之印加果油膠囊),許圳郁遂將現場61盒印加果油膠囊取走以抵償其所受損失。
四、案經 張馥鷴 訴由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報告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報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及許圳郁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甲、證據能力之認定:查本判決後述所引用被告謝玉玲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及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均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一第325頁,本院卷三第32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之規定,認該等證據均有證據能力。
乙、有罪部分:
壹、認定犯罪事實欄一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 固坦 承有於上開犯罪事實欄一所示時、地,收取告訴人張馥鷴所交付如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之5張支票後,將該5張支票交予劉秀專轉交給彰化某家具行,用以支付其購買家具之款項,該5張支票事後均有兌現等情,惟否認涉有何詐欺取財罪嫌,辯稱:張馥鷴交付如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之5張支票給我,是張馥鷴要支付她跟我購買印加果油之貨款,但張馥鷴誤以為這5張支票是支付貨車之款項等詞。經查:
一、被告確有於上開犯罪事實欄一所示時、地,收取張馥鷴所交付如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5張支票後,將該5張支票交予劉秀專轉交給彰化某家具行,用以支付其購買家具之款項,而該5張支票嗣均由張馥鷳將票款匯入票據帳戶經 吳振文 提示兌現等情,業據被告於檢察官訊問及本院審理中供認不諱(見偵2066號卷第63頁,本院卷一第317至318、325頁),復據證人即告訴人張馥鷴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本院審理中證述明確(見警2774號卷第5至6頁,偵卷2066號卷第25至26頁,本院卷二第40至41、43至44、70至72頁)及證人劉秀專於本院審理中證述屬實(見本院卷二第114至116、118頁),並有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壢昌分行111年10月18日華壢昌存字第1110000165號函所檢附如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支票之票據影像報表5紙、帳號票據帳戶之存款往來明細暨對帳單1份(見本院卷一第181至193頁),及聯邦商業銀行111年9月14日聯業管(集)字第1111055191號函所檢附吳振文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存款明細表1份(見本院卷一第117至119頁),以及張馥鷴與被告間如附表三編號11至13所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出處均詳如附表三「備註」欄所示)附卷可稽,堪信為真實。
二、被告確係以上開犯罪事實欄一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張馥鷳交付如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之5張支票:
㈠、被告於109年7月中旬某日起,陸續向張馥鷳訛稱:妳房車失火燒燬,現需1部貨車從商賺錢,我可以幫妳購買1部貨車,供妳跑印加果業務;我已看好貨車,車款可用支票支付,全含到好共計28萬8300元,要開立5張如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票載發票日、票面金額之支票來付清車款,但我公司支票還沒申請下來,妳支票先開出來,票款我來處理,因為我訂的車已給訂金等詞,要求張馥鷳分別開立5張如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票載發票日、票面金額、合計28萬8300元之支票,張馥鷳因誤信被告所述為真,遂應被告之要求,開立如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之5張支票交予被告,然被告實際上並未幫張馥鷳購買上述貨車,亦未返還上開支票予張馥鷳等情,業據張馥鷳於警詢、檢察官訊問及本院審理中證述:109年我家失火,我自己本來的貨車也燒掉,我於109年7月中旬與被告聊天,她建議我說我家剛發生火燒房子,需要1台貨車從商,她可以幫我買1台貨車,讓我可以幫她跑一些業務,賺一點錢,我說我沒有錢可以買,她說沒關係到時候她再幫我付,她說她已經找到1台貨車,就是如附表三編號18所示LINE對話紀錄照片中那台懸掛車牌號碼0000-00號之貨車,已經幫我跟車商講好了,價格就是28萬8300元,分期付款,要我開5張支票,說票款她會幫我處理,我是因為相信被告會把事情處理好,所以才會依被告所傳送如附表三編號11所示LINE對話紀錄中之發票日時間、票面金額,開立如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之支票交給被告,這5張支票就是車的價值。當初要買車的時候,如附表三編號3、9所示LINE對話紀錄中提到「麻煩提供一人的名字」「人先找出來」,是被告說先找出1個可以登記成車主的人,因為我信用不好,被告就說乾脆用我女兒名字,但我女兒不肯,我想說用我做生意朋友的名字,但我朋友也不肯,後來被告也沒再跟我談登記車主這件事,被告一心一意就急著要那5張支票,說她要拿去給車商,已經跟人家約好時間,其實我之前也有想說不想買,但被告說她已經付1萬元訂金給人家,不過我從頭到尾都沒有實際看到被告上述所說購買的貨車,如附表三編號16至18所示之LINE對話紀錄,都是我在跟被告聯絡交貨車的事情,被告說她會先把貨車運到桃園車行去裝棚架,但一直都沒有運過來,後來到了109年9月21日,我問被告貨車好了沒,叫被告把對方的電話給我,但被告也是沒給我,因為被告一直沒有給我貨車,被告有說她要把5張支票都抽回來,但最後也是沒有抽回來,沒有把5張支票給我,我只好讓票兌現,因為我很重視信用,如果我一開始就知道被告是想拿我的支票去做別的事,沒有要幫我買車意思的話,我不會開票給被告等語(見警2774號卷第5至7頁,偵2066號卷第25至27頁,本院卷二第40至45、49至53、55、57、59至62、65、69至70、73頁),核與前述如附表三編號1至28所示之LINE對話紀錄相符,足徵張馥鷳上開所證,顯非憑空捏造之詞,堪以採信。
㈡、觀之如附表三編號2、3、5、12、13、18所示之LINE對話紀錄,可知被告對張馥鷳陳稱其為張馥鷳找尋、支付訂金、交付支票購買之貨車來源係「車行」、所購入之貨車係「106年」出廠、車牌號碼係「0000-00號」,然經本院使用公路監理WebService系統,查詢上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之車籍資料,卻顯示該貨車之車主係「 李滋培 」、出廠年月係「99年2月」,有該車之車號查詢車籍資料1紙在卷可佐(見本院卷一第47頁),此核與被告在上開LINE對話紀錄中對張馥鷳所供要購買之貨車來源係「車行」、貨車出廠年月份係「106年」等節均不相吻合,參以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供稱:我不認識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之車主李滋培等語(見本院卷一第319頁),適亦足證被告於上開LINE對話紀錄中對張馥鷳所述有關其已為張馥鷳購買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需開5張支票支付車款之節,均屬誆騙之詞。
三、被告固以上詞置辯,但查:
㈠、張馥鷳之所以開立、交付如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之5張支票予被告,係為了支付購買貨車之款項乙情,除據張馥鷳證述明確,已如前述,另從如附表三編號9至13所示LINE對話紀錄之內容,亦可明確得出上情,何況被告於檢察官訊問時也已明確供稱:(檢察官問:所以為了買貨車,張馥鷳有開她女兒的支票給你?)對,5張,支票上有名字等語(見偵2066號卷第67頁),稽上實無可能有被告所辯支票係張馥鷳用以支付印加果油貨款之情形。
㈡、張馥鷳於109年8月16日交付如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5張支票予被告之前,固曾於109年7月21日向被告購買10盒印加果油膠囊,復亦於109年8月16日當天向被告購買50盒印加果油膠囊及24瓶印加果油,此有如附表三編號13所示之LINE對話紀錄內容及被告手寫帳冊紀錄之照片(該照片在如附表三編號27所示之LINE對話紀錄中)、張馥鷳手寫紀錄1紙(見本院卷二第131頁)存卷可憑,然上開印加果膠囊及印加果油之貨款,依前揭被告手寫帳冊紀錄照片所示,合計僅4萬4700元(5500元+2萬元+1萬9200元=4萬4700元),遠低於張馥鷳當天所交付5張支票之總票面金額28萬8300元甚多,由此可證張馥鷳於109年8月16日交付上開5張支票之目的顯非係用以支付其向被告購買之印加果油商品貨款至明。
㈢、張馥鷳於109年8月16日交付如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5張支票予被告之後,即多次催促被告匯還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支票之票款5萬元,而被告對此不僅未曾表明上開支票係屬張馥鷳支付之貨款,反而數次向張馥鷳編纂其已匯入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支票之票款5萬元;復於張馥鷳向其催繳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支票之票款5萬8300元時,表示要扣除張馥鷳先前向其購買之印加果貨款4萬7070元,因而僅匯入1萬1230元至張馥鷳所指定之廖家偉臺灣銀行帳戶;另於張馥鷳向其催繳上開票款5萬元不得、質疑其騙人時,表示要將上開5張支票抽回返還給張馥鷳等情,有如附表三編號14至15、17、19、21至
22、26至28所示之LINE對話紀錄及廖家偉臺灣銀行帳戶之存摺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1份(見本院卷二第431至437頁)在卷可按,倘若張馥鷳交付上開5張支票真係為了支付被告其所積欠之印加果油貨款,被告在面對張馥鷳向其催討該等支票之票款時,要無可能未有隻字片語表示此等支票係屬貨款,亦無可能復行扣除張馥鷳之印加果油貨款後再匯款1萬1230元予張馥鷳,更無需要對張馥鷳謊稱其已匯入票款、甚或表示要抽回支票,凡此均徵被告所辯悖於事理,不可採信。
四、綜上所述,被告上開辯詞,無足採信,被告此部分詐欺取財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貳、認定犯罪事實欄二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固坦認有受告訴人許圳郁之委託,代工印加果之脫殼、榨油、製作膠囊,許圳郁因而於109年8月15日某時許,在彰化縣某處,交付其印加果黑籽145公斤,並於如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轉帳時間,轉帳如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金額,至其所指定如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轉入帳戶等情,惟否認涉有何詐欺取財罪嫌,辯稱:我沒有詐騙許圳郁,許圳郁匯給我的錢我確實有拿去做代工,代工的膠囊都在我家等詞。經查:
一、被告確有於109年8月間接受許圳郁之委託,代工印加果之脫殼、榨油、製作膠囊,許圳郁遂於109年8月15日某時許,在彰化縣某處,交付印加果黑籽145公斤予被告,並依被告所告知之「已代工完成脫殼,代工費係7250元;已將脫殼後之白子送去榨油,並代付榨油費1萬6000元及油桶錢600元,共計1萬6600元;已將榨好之印加果油送去製作膠囊,並代付製作膠囊費用21萬元之70%即14萬7000元,另亦已代付九龍印刷之膠囊外包裝美術盒4萬元及5%之稅金2000元,共計18萬9000元,膠囊會於109年9月25日完工交貨」代工進度,依指示於如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轉帳時間,轉帳如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金額,至被告所指定如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轉入帳戶,其中18萬9000元款項部分,分成如附表二編號3至4所示2筆金額匯入,且已扣除被告先前向許圳郁購買印加果苗及玻璃瓶組尚未給付合計6125元之費用,惟被告迄今均未交付上開受託代工製作之印加果油膠囊等情,業據被告於檢察官訊問及本院審理中供認不諱(見偵2066號卷第67頁,本院卷一第320至321頁,本院卷三第31頁),復據證人即告訴人許圳郁於警詢、檢察官訊問及本院審理中證稱:因為我伯母沒辦法幫我處理我跟我爸爸種的145公斤印加果黑籽,我就去找被告,被告說她這邊可以幫忙做代工,所以我於109年8月15日就把這145公斤印加果黑籽拿去給被告,後來我就是隨著被告所說的代工進度匯款,被告會傳訊通知我進度到哪裡需要我再付款這樣,第1筆是109年8月25日7750元,其中500元係先前工人薪資,其餘7250元是印加果黑籽的脫殼費用,被告跟我說已經脫殼完成,叫我要先結這筆費用;第2筆是109年8月31日1萬6600元,這是代工榨油的費用1萬6000元,加上榨完油之後要買塑膠桶裝油,塑膠桶係600元,加起來就是1萬6600元,被告有傳送1張鍋子裡面有油的照片,故我認為榨油已經完成,所以就匯了1萬6600元;第3筆10萬元跟第4筆8萬2875元是被告要我給付18萬9000元的代工費,我分成2筆匯,先在109年9月2日匯10萬元,剩下餘款係扣掉被告跟我買印加果苗及玻璃瓶組的雜項費用6125元之後才匯8萬2875元,這個金額也是被告打給我確認,沒問題之後請我匯款的,被告跟我說代工之印加果油膠囊於109年9月25日會完工交付,但時間到了也沒給,被告說代工廠還沒給她,我於109年11月13日去被告家裡找她,她整個倉庫就只有星動力公司本身庫存的印加果油膠囊61盒,完全都沒有看到任何我請她代工的印加果油膠囊,我很生氣,我就跟被告說上開61盒印加果油膠囊我要搬回家賣等語明確(見偵2887號卷第74至76、79至80、123至125、294、303至306頁,本院卷二第87至91、94至95、108、110至111頁),並有許圳郁與被告如附表四編號1至12所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出處均詳如附表四「備註」欄所示),及許圳郁所提出之郵局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翻拍照片3張、台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回條翻拍照片1張(見偵2887卷第168至172頁),及被告所申設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轉入帳戶之開戶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各1份,暨被告所申設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轉入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各1份(見偵2887卷第23至29、33至48頁)在卷可考,委係實情,應堪認定。
二、被告實際上並未替許圳郁從事印加果油膠囊之代工,反係將前述許圳郁匯入之印加果代工款項挪為他用,因而詐得上述許圳郁交付之印加果黑籽145公斤及匯入合計20萬6725元之款項:
㈠、依許圳郁於本院審理中所證:星動力公司就小小一間公司,被告本身能做的代工只有脫殼部分,其他榨油等部分之代工,她都要委託外面的工廠給人家代工等語(見本院卷二第92、109頁),參酌被告於如附表四編號3所示LINE對話紀錄中所述「今天我請廠商榨好油」、「下週一早上送代工廠!製作膠囊」之節,可知被告受許圳郁之委託,代工印加果之脫殼、榨油、製作膠囊,其中榨油、製作膠囊部分均係另行委託其他廠商進行代工,準此,倘若被告確有為許圳郁進行代工,衡情應有委託其他廠商代工之相關單據或支付廠商代工費用之匯款紀錄可以提出為佐證,然被告事後面對許圳郁之催討、質疑,卻始終未能提出上開相關單據或匯款紀錄,此據許圳郁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我有問被告說如果你確實有依你說的時間點去代工榨油,那些工廠如果是合法工廠應該會開立單據或發票,我請被告出示,但被告什麼都拿不出來等語明確(見本院卷二第92頁),而卷內迄今亦未見被告有提出代工相關單據或匯款紀錄之舉措,實已難認被告有如實為許圳郁進行印加果之代工。
㈡、何況許圳郁於109年11月13日至被告位於彰化縣○○鄉○○村0鄰○○巷00號之住處,找被告索要委託代工之印加果油膠囊時,斯時距離被告與其約定好交付代工印加果油膠囊之109年9月25日,業已超過1個半月,被告卻猶未能交付任何受託代工之印加果油膠囊予許圳郁,且現場亦僅見被告原先庫存之星動力公司印加果油膠囊61盒,未見有何受許圳郁委託代工之印加果油膠囊成品等情,除據許圳郁於本院審理中證述詳實(見本院卷二第108、110至111頁)外,復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一第321、326至327頁,本院卷二第111頁),參以被告雖辯稱代工之膠囊都在其家中,卻迄今均未交付乙情,益徵被告實際上根本未替許圳郁從事印加果油膠囊之代工無訛,被告前揭所辯有將許圳郁匯入之款項拿去做代工等詞,顯係卸責之詞,無足採信。
㈢、另觀之如附表四編號6所示之LINE對話紀錄內容,被告對許圳郁聲稱其為許圳郁代工已先代付九龍印刷之膠囊外包裝美術盒4萬元費用所傳送之轉帳交易截圖(交易內容:109年9月1日轉帳4萬元至廖家偉臺灣銀行帳戶),對照如附表三編號19所示之LINE對話紀錄內容,被告對張馥鷳告以其已轉帳4萬元予張馥鷳所傳送之轉帳交易截圖(交易內容:109年9月1日轉帳4萬元至廖家偉臺灣銀行帳戶),再核對上揭廖家偉臺灣銀行帳戶存摺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中109年9月1日僅1筆匯入4萬元之交易紀錄,可知兩者係同一筆轉帳紀錄。然上開被告轉帳予張馥鷳之4萬元,不論係依如附表三編號14至15、17至19、21所示之LINE對話紀錄內容脈絡所得出係屬「合會錢」,或係依被告於本院審理中所供稱係「口罩錢」(見本院卷三第50頁),顯均與被告為許圳郁代工印加果油膠囊外包裝美術盒之印刷費用無關,亦證被告確已將許圳郁匯入之代工款項挪為他用,甚為明確。
三、綜據上情,被告上開辯詞,難以採信,被告此部分詐欺取財犯行,亦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參、認定犯罪事實欄三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固坦承於上揭犯罪事實欄三所示時間,向許圳郁告以「洪董仔要膠囊、我生不出來」等語,而後許圳郁即於上開犯罪事實欄三所示時、地,將650盒印加果油膠囊交予洪亞東,洪亞東嗣再將上開650盒印加果油膠囊轉交予被告等情,然否認涉有何詐欺取財罪嫌,辯稱:洪亞東確實有想要買,但後來價格談不攏,650盒印加果油膠囊是許圳郁託我寄賣,貨品現均仍在我家等詞。經查:
一、被告於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3分許,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訊息,向許圳郁告以「洪董仔要膠囊、我生不出來」等語,而後於同日下午6時9分、15分許與許圳郁使用LINE電話通話後, 許圳郁旋 於同日下午6時18分、25分許聯繫洪亞東,並在同日下午6時25分許,在上址萬八鍋物店之停車場,將650盒印加果油膠囊交予洪亞東,洪亞東嗣又再將上開650盒印加果油膠囊轉交予被告等情,及許圳郁事後向被告催討上開650盒印加果油膠囊貨款,被告向許圳郁表示上開貨款22萬7500元扣除前揭犯罪事實欄二所示代工製作印加果膠囊之餘款6萬3000元(計算式:21萬元-14萬7000元=6萬3000元)後,剩下16萬4500元,將分3期(109年10月15日、10月30日、11月15日)給付給許圳郁,惟被告遲未給付上開650盒印加果油膠囊貨款予許圳郁,亦未返還上開650盒印加果油膠囊予許圳郁等節,除為被告於警詢、檢察官訊問及本院審理中所坦認或不爭執(見偵2887號卷第13、67至69頁,本院卷一第322至323、326頁),復據許圳郁於警詢、檢察官訊問及本院審理中證述明確(見偵2887號卷第74、137至139、295至296頁,本院卷二第81至87頁),並經證人洪亞東於警詢、檢察官訊問及本院審理中證述:許圳郁有於109年8月30日在萬八鍋物店交付650盒印加果油膠囊給我,我將上開膠囊轉交給被告等語屬實(見偵2887號卷第18至19、295至296頁,本院卷三第33至34頁),且有許圳郁與被告如附表四編號4至6、8至12所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出處均詳如附表四「備註」欄所示)、許圳郁與洪亞東之LINE通話紀錄截圖1紙(見偵2887號卷第155頁)存卷可佐,堪信為真。
二、許圳郁係因被告向其謊稱「洪亞東欲購買650盒印加果油膠囊,你直接跟洪亞東聯繫交貨給他,貨款我之後再給你」等詞,其誤信為真,始會交付650盒予洪亞東乙節,此據許圳郁於警詢、檢察官訊問及本院審理中證稱:我跟我伯母拆夥的時候分配到650盒印加果油膠囊,109年8月30日那天下午6時,被告傳LINE訊息跟我說洪董要膠囊,她那邊生不出來,洪董就是洪亞東,我跟被告說我這邊有跟我伯母拆夥後分到的650盒膠囊,因為我跟被告在更早之前就討論過她那邊收購膠囊的價格是350元,如果洪董要的話就是一樣就是用350元由被告這邊做給他,所以洪董要,我就整車過去給她,她會付款給我,被告說出貨是由她這邊出貨,窗口對她就好,至於她要賣多少是她自己跟洪亞東談,她賣洪亞東多少錢是她跟洪亞東間的事,等於是她出貨的時候,我貨款是找被告領。被告當天打LINE電話給我說洪亞東需要膠囊,請我直接跟洪亞東聯繫送過去給他,所以我在當天下午6時18分打給洪亞東,跟他說被告說你需要印加果油膠囊,被告請我直接送過去給你,現在方便過去嗎,洪亞東說可以,叫我直接載過去,他當時在北斗鎮萬八鍋物吃飯,就約在萬八鍋物,之後遇到洪亞東跟他確認膠囊數量,把4箱膠囊拿到他車上,洪亞東沒有多說什麼就收下來,我拍照之後有傳給被告說我已經交貨,我一直以為膠囊是洪亞東要的,是後來被告於109年9月2日有傳送LINE訊息給我說380盒已賣出去,還剩下270盒在公司,我才知道膠囊在被告那邊,但被告後來在109年10月15日、10月30日、11月15日該給貨款的時間到了,貨款卻一直都沒有給我,我跟被告要膠囊,去被告那邊也沒有看到膠囊,被告就是一直在拖延,打電話也迴避沒有接,我才覺得被騙去提告等語綦詳(見偵2887號卷第74、295頁,本院卷二第81至87頁,本院卷三第37頁),核與如附表四編號4至6、8至12所示之LINE對話紀錄內容相為吻合,足認證人許圳郁上開所證,要非需捏之詞,可以採信。且以許圳郁於交付上開印加果油膠囊予洪亞東後,旋於翌日向被告詢問上開印加果油膠囊之貨款何時能入帳,而被告亦於109年9月2日就此回應許圳郁,並稱要扣除上開犯罪事實欄二所示代工費用之尾款6萬3000元後分3期支付,此有上開如附表四編號5至6所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在卷可憑,衡諸常情,若非被告確有告以許圳郁前揭洪亞東欲購買印加果油膠囊等誆騙之詞,許圳郁實無可能會於交付翌日即有向被告催討貨款之舉動,而被告亦不可能允為貨款之給付,益見證人許圳郁上開證詞,所述為真,堪以採信。
三、被告固以上詞置辯,然查:
㈠、針對被告上開所辯「洪亞東確實有想要買印加果油膠囊」乙節,業據洪亞東於本院審理中予以否認,並證稱:如附表四編號4所示「洪董仔要膠囊」、「我生不出來」、「我整車的」、「要快一點做出來」、「650盒」之LINE對話紀錄,是被告與許圳郁之私人對話,我真的沒有跟被告說過我需要印加果油膠囊,被告也完全沒有跟我說過650盒印加果油膠囊的事情等語(見本院卷三第35至36頁),被告此部分所辯,是否屬實,已非無疑。
㈡、又若上開650盒印加果油膠囊確係許圳郁單純委託被告「寄賣」,依被告與許圳郁如附表四編號4所示LINE對話紀錄之前後緊密聯繫狀況,被告與許圳郁直接相約收取上開650盒印加果油膠囊之時、地即可,根本無需迂迴、透過洪亞東再為轉交,亦無可能在賣出上開650盒印加果油膠囊之前,即先行與許圳郁為前述650盒印加果油膠囊貨款該為如何扣抵、支付之計算,更不可能在許圳郁屢屢催討貨款無著提告時,迄今猶未能返回上開650盒印加果油膠囊,稽上均足以認定被告所辯「寄賣」等詞,不可採信。
㈢、洪亞東於檢察官訊問及本院審理中雖證稱:許圳郁交付650盒印加果油膠囊給我當下,我有跟許圳郁說我沒有要買,要他把東西帶回去,但許圳郁就換個方式說,是被告說我要買的,拜託我幫他轉交給被告,我才幫他載去給被告等語(見偵2887號卷第295頁,本院卷三第34至35頁),然此已為許圳郁所否認,並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我真的沒有印象洪亞東當下有說他沒有要買,不過我可以很確定洪亞東沒有跟我說他是要把印加果油膠囊載去給被告,因為是被告說洪亞東要膠囊,所以我確信膠囊是洪亞東要的,如果洪亞東有說他沒有要買,那我就不會交給洪亞東,我會留下來自己賣等語詳實(見本院卷二第99頁),且衡諸一般常情,許圳郁若非係相信與洪亞東約見是因洪亞東要購買其650盒印加果油膠囊,應無可能大費周章搬運上開大量之印加果油膠囊赴見,且將上開價值不斐之印加果油膠囊逕自交予不熟識之洪亞東收受,是洪亞東上開證詞,尚非無疑,自無從作為對被告有利之認定,附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被告上開辯詞,無可採信,被告此部分詐欺取財犯行,同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肆、所犯法條及刑之酌科:
一、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二、被告就上開犯罪事實欄二所示犯行,向許圳郁施行詐術,使許圳郁陷於錯誤而數次匯款至被告指定帳戶,均係為達到詐欺取財之目的,而侵害同一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均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開,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論以接續犯之單純一罪。
三、被告本案所為3次詐欺取財犯行,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被告於106年4月27日雖有「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情形,然檢察官並未就被告是否構成累犯之前階段事實及應否加重其刑之後階段事項,具體指出證明方法,依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660號判決意旨,核屬未盡實質舉證責任,本院無從為補充性調查,不能遽行論以累犯及加重其刑,僅將被告之素行、前科紀錄列入刑法第57條第5款「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之量刑審酌事由,附此敘明。
五、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㈠、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484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4月、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160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並於106年4月2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素行難謂良好;㈡、正值壯年,未思循正當途徑謀取財物,率以上開犯罪事實欄一至三所示之詐騙手段,詐騙張馥鷳及許圳郁,致其等受有非少之財產損失,所為應予以非難;㈢、犯後未能坦然面對己身犯行,且迄今猶未與張馥鷳及許圳郁達成和解或賠償其等所受之損失,難認其已有悔悟之心;㈣、犯罪之動機、目的、犯罪所生之危害、詐騙之款項數額及財物價值、犯後否認之態度,及其自述博士之智識程度、目前從事農糧署企劃案之工作、已婚、育有2名小孩、小康之經濟狀況(見本院卷三第52頁)等一切情狀,而分別量處如主文第1項前段所示之刑。
另就被告所犯上開3罪之犯罪類型、情節、手段,及刑罰對其所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隨著罪數增加而遞減其刑罰,已足以評價其上開行為之不法性,公訴檢察官具體求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見本院卷三第52頁),顯有過重等情,就被告所犯上開3罪,定如主文第1項後段所示之應執行刑。
伍、關於沒收:被告就上開犯罪事實欄一所示犯行之犯罪所得為合計28萬8300元之票款,惟被告事後已匯還1萬1230元予張馥鷳;就上開事實欄二所示犯行之犯罪所得為印加果黑籽145公斤及合計20萬6725元之款項,就上開犯罪事實欄三所示犯行之犯罪所得為650盒之印加果油膠囊,然許圳郁於被告上開犯罪事實欄二、三所示犯行後,已自行拿取被告星動力公司原有庫存之61盒印加果油膠囊抵償損失,是除上開被告匯還予張馥鷳之1萬1230元及許圳郁拿取用以抵償損失之61盒印加果油膠囊,各可認已實際合法發還予張馥鷳、許圳郁,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外,其餘犯罪所得48萬3795元【計算式:(28萬8300元-1萬1230元)+20萬6725元=48萬3795元】、印加果黑籽145公斤、589盒印加果油膠囊(計算式:650盒-61盒=589盒),迄今既均未償還或實際合法發還予張馥鷳、許圳郁,即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均予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
壹、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於上開犯罪事實欄二所示接受許圳郁委託代工製作印加果油膠囊期間,對許圳郁佯稱:可幫許圳郁代工製作手工皂等詞,致許圳郁陷於錯誤,因而於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轉帳時間,轉帳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金額,至被告所指定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轉入帳戶,惟事後並未如期交付手工皂,因認被告此部分亦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等詞。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被害人之為證人,與通常一般第三人之為證人究非全然相同,被害人就被害經過所為之陳述,其目的在於使被告受刑事訴追處罰,與被告處於絕對相反之立場,其陳述或不免渲染、誇大。是被害人縱立於證人地位具結而為指證、陳述,其供述證據之證明力仍較與被告無利害關係之一般證人之陳述為薄弱。從而,被害人就被害經過之陳述,除須無瑕疵可指,尚須就其他方面調查又與事實相符,亦即仍應調查其他補強證據以擔保其指證、陳述確有相當之真實性,而為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者,始得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非謂被害人已踐行人證之調查程序,即得恝置其他補強證據不論,逕以其指證、陳述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017號判決意旨參照)。
參、公訴意旨固依許圳郁所述:109年10月19日被告向我出示她是星動力公司登記負責人,我不疑有他,詢問她手工皂代工事項,她跟我表示100顆手工皂代工費2000元,被告於109年10月27日要我將上述2000元匯入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轉入帳戶等語之證詞,及許圳郁所提出上開匯款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而認被告亦涉有上開詐欺取財罪嫌,然被告否認涉有何詐欺取財犯行,辯稱:我不知道被告為何匯2000元到上開帳戶等語,是此部分僅有許圳郁之單一指述,並無其他類如對話紀錄之證據資為補強,故此部分尚難為被告不利之認定,原應就此部分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惟因檢察官認此部分與前揭犯罪事實欄二所示犯行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智炫提起公訴,由檢察官鄭積揚、劉智偉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邱鼎文
法官林明誼法官簡仲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書記官林曉汾【附表一】(以下金額:新臺幣)編號支票號碼發票人票載發票日票面金額付款人帳號1RD0000000廖若詮109年8月30日5萬元華南商業銀行壢昌分行0000000002RD0000000廖若詮109年9月30日5萬8300元同上同上3RD0000000廖若詮109年10月30日6萬元同上同上4RD0000000廖若詮109年11月30日6萬元同上同上5RD0000000廖若詮109年12月30日6萬元同上同上【附表二】編號轉帳時間轉帳金額轉入帳戶1109年8月25日7750元(其中500元係給付先前積欠之工人薪資)謝玉玲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2109年8月31日1萬6600元3109年9月2日10萬元4109年9月25日8萬2875元謝玉玲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5109年11月4日2000元星動力公司申設之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附表三:節錄被告謝玉玲與告訴人張馥鷴間之LINE對話紀錄】(對話中之錯別字部分仍原文照錄;以下對話紀錄之被告謝玉玲簡稱「玲」、告訴人張馥鷳簡稱「鷳」)編號對話時間對話內容備註1109.07.16玲:車我先處理給你使用人要先找出來鷳:好我明天給妳答案玲:我先找車警2774號卷第121頁2109.7.20玲:二手貨車很多!要找一下!急就找不到好車!…(略)玲:(傳送多張車輛之照片)(通話1:47)鷳:不能太大台,就1300至1500玲:好剛看完了警2774號卷第131至133頁3109.07.21玲:麻煩提供一人的名字要買車鷳:方便打電話嗎?玲:(通話27:27)鷳:(傳送女兒廖若詮之身分證正反面照片)…(略)玲:請問一下你女兒有駕照嗎?(未接來電)鷳:有玲:駕照Line…(略)玲:(通話0:45)(傳送車輛之照片)貨車買2017年的二手車鷳:沒帳 蓬玲 :要加裝信用有瑕疵的沒辦法做銀行貸款鷳:自己裝玲:(針對前述「自己裝」回應)我會請人家裝好鷳:是嗎玲:你的資料跟證件要先給銀行才能看他對保你要和女兒先講好鷳:車價多少玲:開價28還沒有殺鷳:什麼牌的玲:中華警2774號卷第137至147頁4109.07.22玲:(通話3:13)鷳:(通話9:32)車子也等一下玲:馥鷳你女兒的資料方便先給我嗎?貨車貸款你考慮好和你女兒商量好再告知我我才有辦法做事謝謝鷳:我就是還沒跟她說玲:嗯鷳:因為我廖叫我盡量不要麻煩,所以我在找人警2774號卷第149頁5109.07.23鷳:(通話38:24)…(略)玲:身分證健保卡駕照存摺封面內頁鷳:(通話3:14)(通話0:21)玲:確定買2017年中華貨車(傳送中華三菱商用貨車網頁之截圖)你方便講話嗎?鷳:可以玲:你要有貨床的(傳送內含3台貨車之照片)(傳送圈選1台貨車之截圖)警2774號卷第151至155頁6109.07.24玲:下周提供你女兒的ㄗ料不要再拖了警2774號卷第157頁7109.07.25鷳:如果沒有薪資證明,可是信用好,做生意的,可以嗎?玲:有存折出入(針對前述「如果沒有薪資證明,可是信用好…」回應)可以駕照、身分證、健保卡、存折封面和內頁影本、或是拍line星期一進件最慢星期五就好了找自己信任的人警2774號卷第159頁8109.07.26玲:馥鷳考慮好再給ㄗ料不免強你祝福週末假期愉快鷳:(通話4:56)警2774號卷第165頁9109.07.30玲:車可用票買人先找出來警2774號卷第167頁10109.08.01鷳:(通話4:49)(傳送貨車之照片)是這種 車玲 :有本院卷二第147至149頁11109.08.09玲:(通話5:30)288300元)開五張票付清車款1、8/30)$50000!2、9/30$58300、3、10/30$60000、4、11/30$60000、5、12/30$60000全含到好鷳:我看一下警2774號卷第171頁12109.08.15玲:(傳送上開編號11之對話截圖)馥鷳早安吉祥如意、車子的部分!考慮如何?票先開出來!票款我處理今天方便帶下來嗎?我公司的票下個月才下來!目前公司轉移好9/15才會完成你若方便講話!再line(感謝的貼圖)因為我訂的車已給訂金鷳:(通話20:03)…(略)玲:我正要回彰化支票的事!今晚能拿嗎?…(略)鷳:明天可以嗎?玲:好警2774號卷第173至179頁13109.08.16鷳:支票事,我剛才跟他提,他不答應,我就跟他說,這樣我們無法動等,最後就說我自己決定…(略)玲:膠囊要幫你包好還是先不要包…(略)鷳:(針對前述「膠囊要幫你包好還是先不…」回應)要包裝…(略)鷳:油一箱…(略)玲:油1箱24瓶…(略)玲:等等要下去雲林嘉義送貨我方便把東西拿給你鷳: 可玲 :順便去車行(通話0:52)(傳送地圖截圖)12:00(未接來電)我快到了鷳:我還沒回去…(略)玲:所以我是在這邊等嗎雲林縣○○鄉○○路00號鷳:我們要回去了玲:好(傳送位置在「雲林縣○○鄉○○路000號」之地圖截圖)…(略)鷳:要到了玲:我們在藵忠國小(感謝的貼圖)鷳:在10分鐘【對話時間是下午12:47】…(略)玲:(通話0:15)【對話時間是下午12:53】(通話0:10)【對話時間是下午12:54】(傳送支票號碼RD0000000~RD0000000共5張支票之照片)鷳:玉玲那5張票照一下分開玲:好(傳送上開5張支票之各別照片)…(略)鷳:車子帆布要印,印加果之類廣告嗎?…(略)玲:(針對前述「車子帆布要印,印加果…」回應)不用鷳:(針對前述「不用」回應)為 何玲 :你還有其他的產品要賣不是嗎?外觀可印公司名鷳:(針對前述「你還有其他的產品要賣不…」回應)想多加亞麻仁仔油等不過也要用上妳的名玲:(針對「想多加亞麻仁仔油等」回應)可以(針對「不過也要用上你的名」回應)不用啦鷳:我沒公司名玲:你取一個符合你的本院卷二第211至275頁14109.08.27玲:(通話0:18)鷳:妳轉那家銀行用L,我跟我老公在外妳別在害我會8萬,借支票5萬玲:好鷳:如果真的有問題說實話因為我不能讓他知道玲:好…(略)鷳:妳也幫幫忙,有匯沒匯都要正確,我很不喜歡這樣,這樣我很難處理,如果真的等你的錢那我不就跳票了(傳送廖家偉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之照片)存入這玲:好明天上午才處理警2774號卷第211至213頁15109.08.28玲:中午匯完款我會告知你…(略)鷳:(針對前述「中午匯完款我會告知你」回應)要匯多少玲:900004+5…(略)鷳:錢匯了嗎?玲:(傳送內容為「多人在櫃台區等候」之照片)有匯入了警2774號卷第215至219頁16109.08.29鷳:貨車是確定會來嗎?你有留電跟住址玲:明天貨車才會到警2774號卷第221頁17109.08.30鷳:早安貨車今天有要來嗎?還有錢沒匯入我明天可慘要給我廖看妳也沒單子給我看…(略)玲:晚一點回電警2774號卷第223頁18109.08.31玲:中信11:00統一匯出我已打去問了…(略)鷳:妳的電話是用那隻我要給我二女兒我女兒名字 廖若琪 還有支票被妳用五張我沒支票要開給 人玲 :(針對前述「妳的電話是用那隻我要給…」回應)0000000000(針對前述「還有支票被妳用五張我沒…」回應)好鷳:(通話3:27)(通話0:18)妳要空白支票給我哦!待會有空回電玲:好…(略)鷳:我弄成我們三人玲:馥鷳要加入!再邀你女兒加入群組(傳送懸掛車牌號碼0000-00號之貨車照片3張)等棚架我直接送到桃園裝比較快牌要換一下嗎?(傳送上開貨車之不同角度照片3張)車底車全部都是 白鐵 後面的目前這幾天都在下雨所以等貨那我叫他先把車運到桃園車行給桃園的車行裝棚架鷳:我的名片呢?是在太平洋(針對前述「牌要換一下嗎?」回應)換掉…(略)玲:(通話7:50)加油鷳:(通話0:19)玲:今天8/31是月底所說會晚一點(通話3:10)鷳:(通話11:07)玲:明天會把車運到桃園車行(楊先生)再電話確認到車的時間鷳:妳搞什麼飛機錢也是沒入玲:等等回電…(略)玲:我入華楠銀(通話2:46)鷳:【傳送上開編號14「妳也幫幫忙,有匯沒匯都要正確…(中間略)…存入這」之對話截圖,並在截圖上將對話內容中之「廖家偉臺灣銀行帳戶存摺照片」及「存入這」字樣圈選出來】本院卷二第297至323頁19109.09.01玲:(通話33:58)在查帳了晚一點回電…(略)鷳:弄好了嗎?玲:我先網轉我的餘額4萬等等再網轉5萬(傳送交易內容為「109/9/1轉帳4萬元至廖家偉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截圖)轉了一筆4萬等等再轉一筆5萬你查收一下…(略)鷳:五萬是有匯嗎? 小楊 車比較實在(針對上開編號18「懸掛車牌號碼0000-00號之貨車照片」回應)還有這台貨車不是當初那台,是多久車玲:(針對前述「五萬是有匯嗎?」回應)還沒…(略)玲:(針對前述「還有這台貨車不是當初那…」回應)當初看的車都是好舊的車鷳:妳哦!做事情真的差沒效率又多花說實在這台我不喜歡玲:所以車今天要寄到桃園了鷳:妳不是買了玲:我先騎完貨運回電給你我在貨運公司(針對前述「妳不是買了」回應)嗯換鷳:誰看的還是隨便買買(針對前述「等等再轉一筆5萬」回應)妳看這錢搞了二天說匯了妳覺得,這樣交代車子很早說在裝帆布妳覺得呢?也是沒弄那也沒關係,我不喜歡這樣太累了!本院卷二第325至349頁20109.09.02鷳:妳買的貨車呢?…(略)玲:(針對前述「妳買的貨車呢?」回應)目前在嘉義你方便講電話嗎我買的這台後車斗都是白鐵製的不是鐵的鷳:不方便晚點玲:你如果不要這一台我在換別台還可以退錢鷳:我親自看警2774號卷第255頁21109.09.12鷳:我幾時收到妳口罩肆萬,肆萬是會頭錢,連第一次的會都還沒給,五萬的車款,我也幫妳入了,結果到現在都沒玉玲;後面四張票看可拿來還我,我無法在弄了妳開自己的票(通話0:24)打給我玲:無言(通話35:20)…(略)鷳:玉玲 伍萬 沒入玲:昨天傍晚轉的銀行作業關係(通話1:05)鷳:我朋友用網轉也是馬上就到了你上次也是一次說用網轉結果那也是沒匯入結果你又重新弄我被你們這些搞得我精神真的很不好頭痛的都快爆炸連吃藥都沒用上一次也是禮拜五才搞結果咧也是沒匯入結果又延到下禮拜警2774號卷第259至263頁22109.09.14鷳:妳太過分了,請問伍萬匯到那月銀那,又匯到那我不能在蓋,我這樣說謊騙我老公我晚上下去妳那玲:等等回電給你在忙鷳:你真的太過分了錢都沒有會…(略)鷳:你看你這一張$50000的票已經延多久了玲:我一次入鷳:難道又是我錯嗎?玲:公司的事!我都煩到爆了鷳:說實在我忍耐度已經這樣子我被你耍了多少次我沒有體諒你嗎(針對前述「我一次入」回應)這樣不是又說謊了玉玲你幾時口罩的錢給我,你給我說清楚還有我胸針不做了你話講得太多而且都不是事實,我會下去彰化我又看錯人了,這也是我這一輩子最後一次,我上去處理車子我不要了警2774號卷第267至2273頁23109.09.15鷳:妳讓我太傷心,口罩錢趕快給我朋友還有我的支票錢支票處理怎麼樣我廖要處理了~我昨天至現,全部都在為妳事哭到現在我好心借給妳五張支票,我更提心吊膽沒有一次講話信用連我朋友也耍警2774號卷第275頁24109.09.16鷳:妳騙得很大,很大妳的會,我已經踢出去了,因為錢一直沒給我,我要保障月銀及我的損失,停止點,所以從心打過妳很沒良心,我燒房,已經很辛苦落破妳還一直編故事騙我警2774號卷第277頁25109.09.21鷳:妳人在哪裡玲:農糧屬鷳:我去找妳車子好了沒,把對方電話給我…(略)鷳:還有拿支票來換…(略)玲:(針對前述「車子好了沒,把對方電話給我」回應)Ok警2774號卷第281至283頁26109.09.28鷳:我有欠妳錢嗎?支票借的五張錢呢?資材有給我錢嗎?會錢沒給,我怎麼有可能讓妳跟到處外面騙玲:我和誰說了!請你舉證您的貨我今天會請人家運回請你發地址給我帳目總清、支票抽回鷳:(針對前述「帳目總清、支票抽回」回應)有總今天處理…(略)玲:(針對前述「有總今天處理」回應)票已全數抽回…(略)玲:你的貨!我也沒動也沒拆也沒看也目前用不到!話說了出去就難收回來了!我朋友的車也沒有購買!所以這筆帳要掛誰!你想一下!各不相欠!你不了解的事也勿加入茝測和旁聽!鷳:(針對前述「票已全數抽回」回應)抽回現在給我(針對前述「你的貨!我也沒動也沒拆也沒看也目前…」回應)你實在很會噢耶跟你的朋友是有什麼關聯你幫借五張支票要去買的貨車,貨車有看到嗎是針對這件事情你真的太壞了…(略)鷳:支票還我玲:票已抽回了晚一點我在回你電話我也請請對方拿回來還給我警2774號卷第285至293頁27109.09.30鷳:那車子呢資材那一些之前你說要跟我買叫我不要賣玲:車子我已經買了ㄡ!我自己處理好了!鷳:我的票呢你騙我的票是去買車子你知道你這條罪有多重嗎…(略)玲:等等處理匯款58300再忙…(略)鷳:支票錢58300趕快給我匯要不然節後就有人要幫我有動作了我沒有跟你開玩笑還有你如果真的有買車子的話請你把車子照給我看玲:我等等匯款給您(針對前述「有你如果真的有買車子的話請你把車…」回應)我車子買別人公司戶了啦你名子沒給我鷳:你買了多少為什麼車子不會交給我嗎當初你不是說要運來桃園嗎這是我的疑問玲:目前給業務使用性中鷳:你知道這樣子你還敢把支票把我砸下去(針對前述「你名子沒給我」回應)妳說買妳的名字,妳忘了妳說的(針對前述「你名子沒給我」回應)妳還ㄠ我,我很討厭這樣我沒說的話說真的你口才真的可以去當一個辯論家玲:我買公司名阿…(略)鷳:你這個已經觸法了玲:客票收付只有認買主!和ㄓ票誰的沒有正向關係除非車子取走沒過票鷳:你意思說不承認就對了玲:你誤會了吧!鷳:你趕快去給我匯款玲:支票和買車的人是兩回事重點買車的人有交付尾款跟付清款項這才是重點!車也不止上述金額鷳:支票寄還給我當初也是講的這個金額玲:下周一可以取會票據鷳:你還在ㄠ嗎玲:(針對前述「當初也是講的這個金額」回應)沒有!有增加額外多出來的費用!我也不是買這台車重點把事圓滿!票還錢清就大家清楚了!鷳:(針對前述「重點把事圓滿!票還錢清就大家清…」回應)這樣子是最清楚玲:(針對前述「你還在ㄠ嗎」回應)確實!上周已處理抽回鷳:你今天沒有給我匯入的話你不要再跟我聯絡了那前一張的50000呢那你把支票照給我看啊而且你本人拿著照視訊我跟你講你不要再耍我我到時候全部都會調查(針對前述「確實!上周已處理抽回」回應)那今天呢?竟然上週就抽回,支票是3天前就可抽…(略)玲:台銀匯轉匯(針對前述「今天呢?竟然上週就抽回,支票…」回應)於星期一已告知抽回了啦!(傳送交易內容為「109/9/30轉帳1萬1230元至廖家偉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截圖)國泰銀匯入你對一下還有一筆5萬鷳:(針對前述「台銀匯轉匯」回應)這些動作早上就可做了今天沒到,妳不用在跟我說了玲:【傳送「手寫帳冊紀錄(內有記載:8/30-支票50000、9/30-支票583000,合計108300未入;7/21-10膠囊×550=5500,8/16-50盒膠囊×400=20000、24瓶油×800=19200,8/26-3×800=1800、200×2=400、運費=170,合計$47070)」之照片】鷳:(針對「上開轉帳1萬1230元之截圖」回應)為什麼是這金額玲:你看一下印加果油的帳我已先代墊入帳先扣除…(略)玲:(針對上開「手寫帳冊紀錄照片」回應)已先扣除印加果47070元警2774號卷第295至317頁28109.10.07玲:(傳送與「梁文文」之對話截圖)老闆娘的回應!也請你看一下目前就是票換票我的票給你!就是這樣處理鷳:是妳騙我支票買車結果呢玲:麻煩拍一下單子給我請款那些盆栽一盆多少錢日期鷳:這些都不重要,我要車及支票玲:借票這事怎會說我要買車給你!馥鷳!我沒欠你車?鷳:在ㄠ 吧玲 :晚一點用說的鷳:我不想說不用在跟我說玲:請你看一下line內容鷳:交待司法騙妳不是說抽回了嗎玲:我確實也請老闆娘抽回!她說她的抽回來了!其他的轉給廠商了!所以我請她協助票換票作業!警2774號卷第321至325頁【附表四:節錄被告謝玉玲與告訴人許圳郁間之LINE對話紀錄】(對話中之錯別字部分仍原文照錄;以下對話紀錄之被告謝玉玲簡稱「玲」、告訴人許圳郁簡稱「郁」)編號對話時間對話內容備註1109.08.21玲:【傳送「手寫黑子紀錄(標頭記載:許圳(埤頭)109年8月15日;內容記載:黑子6袋,30kg×3=90kg、20kg×2=40kg、15kg×1=15kg,合計145kg,145kg×50=7250)」之照片,該照片下方編輯打上「實得白子90kg」字樣)」】(傳送「謝玉玲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摺封面」之照片)代工費$7250+500元(阿姨工ㄗ)=7750元郁:(貼圖)偵2887號卷第141頁2109.08.25郁:(傳送「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內容:109.08.25匯款7750元至謝玉玲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照片)已匯款偵2887號卷第142頁3109.08.29玲:(傳送下列「手寫紀錄」之照片)【對話時間是凌晨00:46】(圖①)(圖②)郁:還沒睡 喔玲 :明天上午十點台中 小劉 會會來我 永靖 家取走白子160公斤…(略)玲:早安今天我先代墊給小劉、星期日再處理、今天我請廠商榨好油!明天就要把代工的印加果油榨好!下週一早上送代工廠!製作膠囊!你阿母的那邊的膠囊看如何處理!我好處理【對話時間是上午6:59】(謝謝的貼圖)郁:嗯偵2887號卷第143至144頁4109.08.30玲:昨天下午油以榨好【對話時間是上午11:14】今天上午已真空抽油完成(傳送「一鍋油」之照片)漂亮偵2887號卷第145頁玲:洪董仔要膠囊【對話時間是下午6:03】我生不出來郁:我整車的玲:所以要快一點做出來郁:650盒玲:(針對前述「我整車的」回應)可以那我要給桃園的人郁:(通話5:09)【對話時間是下午6:09】玲:(通話1:49)【對話時間是下午6:15】郁:(傳送「4箱物品在車上)之照片【對話時間是下午6:31】已交貨【對話時間是下午6:32】玲:好【對話時間是下午6:33】偵2887號卷第155至157、307頁5109.08.31郁:然後昨日的650盒*350=227500【對話時間是上午8:41】什麼時候能入帳呢玲:晚一點打給你謝謝(針對前述「然後昨日的650盒*350=227500…」回應)貨在洪董家…(略)玲:我晚一點處理偵2887號卷第159頁玲:方便講電話嗎【對話時間是下午12:00】你方便再打給我郁:(無應答)玲:(通話4:26)郁:(傳送「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內容:109.08.31匯款1萬6600元至謝玉玲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照片」)偵2887號卷第145至146頁6109.09.02玲:(傳送下列「手寫紀錄」之照片)(圖③)(圖④)你看一下(傳送交易內容為「109/9/1轉帳4萬元至廖家偉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截圖)昨天已先代付印加果膠囊外盒$40000元9/5正式發布公告黑子換膠囊的方案郁:63000怎麼出來的,看不懂膠囊代工要先70%210000*70%=147000000000-000000=63000?玲:試算代工2000盒*105元=210000/70%=147000(預付款)餘額=63000元(傳送下列「手寫紀錄」之照片)(圖⑤)目前650-380=270盒(在公司)我不能全部都發貨出去郁:嗯玲:我代工的9/25才會收到(傳送下列「手寫紀錄」之照片)(圖⑥)(針對前述「試算代工2000盒*105元=210000/…」回應)多退少補以代工發票為主收退費…(略)郁:我看的花花的玲:我代墊的費用要先入帳給我郁:189000要先入給妳是吧!玲:(針對前述「189000要先入給妳是吧!」回應)對郁:可以分兩次嗎!玲:大家互相共體時間(針對前述「可以分兩次嗎!」回應)120000/69000郁:我先入10w給阿姐玲:好…(略)郁:(傳送「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內容:109.09.02匯款10萬元至謝玉玲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照片」)已匯款玲:好!謝謝偵2887號卷第146至151頁7109.09.25郁:【針對之前「膠囊代工的錢&00000-0000(…」回應】00000-0000-00.5*90=00000-0000=82875(通話1:20)玲:再麻煩你入郵局(傳送「謝玉玲郵局帳戶存摺封面」之照片)郁:傳送「台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回條(內容:109.09.25匯款8萬2875元至謝玉玲郵局帳戶」之照片」)已匯您在查詢一下玲:ok偵2887號卷第151至152頁8109.10.16郁:(傳送上開圖④)10/15未入帳麻煩處理玲:下週一處理ㄡ!晚一點回電在開會偵2887號卷第153頁9109.11.16郁:該給該處理的記得處理(未接來電)不接電話嗎玲:收到苗200*25=5000郁:東西呢錢呢不要等我採取行動才處理苗妳自己跟我爸談,不屬於我的範圍膠囊只調給61盒,且不是我代工的部份貨款尾款000000○毛未付(針對前述「膠囊只調給61盒,且不是我代工的部份貨款尾款…」回應)請回答本院卷一第365頁10109.11.17玲:早安吉祥如意!今天下午回程取苗付款和交付膠囊!你方便的時間郁:(針對前述「早安吉祥如意!今天下午回程取苗付款和交付膠…」回應)什麼時候 匯錢玲 :今天會匯入郁:(針對前述「早安吉祥如意!今天下午回程取苗付款和交付膠…」回應)貨款,膠囊一起處理玲:苗$?現金$還是匯款?郁:(針對前述「今天會匯入」回應)苗我已不介入妳自己跟我爸談那是他的產品玲:好本院卷一第367至369頁11109.11.20郁:膠囊呢錢呢(未接來電)膠囊裸包先拿來再說不要廢話貨款164500拿不出來請直接歸還650盒+1700盒裸包退費美術盒的錢42000本院卷一第369頁12109.11.20~109.11.27之間某日郁:貨款呢,膠囊呢(針對之前「玲:盒子已印製完成目前談公司使用權益!」回應)出示發票哪家公司印的膠囊呢我的650盒跑去哪裡了呢妳說在洪董那裡,我問他了沒有妳這邊也沒有,貨物去向交代不清貨款拖欠不結我的黑籽,脫殼費、榨油費、膠囊加工費都給妳了現在成品呢本院卷一第371頁【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