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82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8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1823號原告 張曉菊 被告 余莉樺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金訴字第1487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對被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余莉樺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余莉樺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以113年度金訴字第1487號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張曉菊對被告余莉樺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楊書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洪千棻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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