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2年度壢簡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250號

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政頡 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時未列全體被告姓名、年籍資料,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6日以裁定命其於收送裁定後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2年3月20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佐,是其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張育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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