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0年度投小字第13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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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投小字第136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黃煜翔
被 告 張富雄 (原名: 張金松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
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陸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
九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被告於民國92年8月14日向原告申請信用卡(卡號:0000-0000-0
000-0000)使用,詎被告自95年10月10日起即未依約繳款,雖被
告曾於95年10月25日與最大債權銀行(即台新銀行)為債務協商
,並約定自95年11月起,分80期,於每月10日繳納新臺幣(下同
)2萬2,363元,而原告對被告之債權金額為2萬0,992元,每月可
分得262元,惟被告僅繳納9期款項後,即未再依債務協議書之約
定還款,被告迄今尚積欠原告1萬8,608元及遲延利息,此有信用
卡申請書、信用卡定型化契約、信用卡消費明細帳單、協議書及
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附卷,原告依信用卡契約請求被告清償信用
卡消費款。
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林彥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請注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