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873號
原告 張欣怡
被告 潘延平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審金簡第28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9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年
法官何宇宸
法官林慈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家茜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873號
原告 張欣怡
被告 潘延平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審金簡第28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9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年
法官何宇宸
法官林慈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家茜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