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審附民字第873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873號

原告 張欣怡

被告 潘延平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審金簡第28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9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年

法官何宇宸

法官林慈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家茜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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