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692號上訴人即原告松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包仁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美齊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0年度重訴字第692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萬1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素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6日
書記官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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