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6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明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字第33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明憲所犯如附表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明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各罪所處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罪刑,其中編號1至4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653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而編號5至8所示之罪,曾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均已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刑事判決、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又除附表編號1至4所示部分係得易科罰金之罪外,附表所示其餘之罪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茲受刑人具狀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請求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意願回覆表1份在卷可考。再查,如附表編號9所示之罪與附表編號5至
8所示之罪,犯罪時間、類型均相近,原皆由檢察官以嘉義地檢104年度偵字第4463號、第5138號案件偵查,如同時起訴,將可由同一法院合併審理,然附表編號9所示之罪,因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嗣經再議,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臺南分署發回續行偵查,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偵續第54號另行起訴,以致未能與附表編號5至8所示之罪合併審判、定刑等情,有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認首揭聲請為正當,併考量上情,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至沒收部分,不在本案定應執行刑範圍之內,仍應依原確定判決宣告執行之,附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盈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書記官朱鴻明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4年1月10日│104年3月11日│104年3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4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4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4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315號│字第340號│字第419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朴簡字第106號│104年度朴簡字第136號│104年度朴簡字第16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4月29日│104年4月30日│104年5月29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朴簡字第106號│104年度朴簡字第136號│104年度朴簡字第167號││判決├────┼──────────┼──────────┼──────────┤││判決│104年5月18日│104年5月18日│104年6月25日│││確定日期││││└───┴────┴──────────┴──────────┴──────────┘┌────────┬──────────┬──────────┬──────────┐│編號│4│5│6│├────────┼──────────┼──────────┼──────────┤│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3年10月│├────────┼──────────┼──────────┼──────────┤│犯罪日期│104年3月25日│104年3月11日│104年3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4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4年度偵字│同左││年度案號│字第419號│第4463號、第5138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同左││最後├────┼──────────┼──────────┼──────────┤││案號│104年度朴簡字第167號│105年度訴字第324號│同左││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5月29日│105年12月22日│同左│├───┼────┼──────────┼──────────┼──────────┤││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同左││確定├────┼──────────┼──────────┼──────────┤││案號│104年度朴簡字第167號│105年度訴字第324號│同左││判決├────┼──────────┼──────────┼──────────┤││判決│104年6月25日│106年5月11日│同左│││確定日期││││└───┴────┴──────────┴──────────┴──────────┘┌────────┬──────────┬──────────┬──────────┐│編號│7│8│9│├────────┼──────────┼──────────┼──────────┤│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7年8月│├────────┼──────────┼──────────┼──────────┤│犯罪日期│104年4月4日│104年3月30日│104年5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4年度偵字│同左│嘉義地檢104年度偵續││年度案號│第4463號、第5138號││字第54號│├───┬────┼──────────┼──────────┼──────────┤││法院│嘉義地院│同左│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訴字第324號│同左│106年度訴字第3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2月22日│同左│106年6月21日│├───┼────┼──────────┼──────────┼──────────┤││法院│嘉義地院│同左│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訴字第324號│同左│106年度訴字第35號││判決├────┼──────────┼──────────┼──────────┤││判決│106年5月11日│同左│106年7月18日│││確定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