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8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8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82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3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並有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世旻┌────────────────────────────────────────┐│附表:│├────┬───────────┬───────────┬───────────┤│編號│一│二│三│├────┼───────────┼───────────┼───────────┤│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連續轉讓第一級毒品│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處有期徒9月。│處有期徒刑1年5月,減│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為有期徒刑8月又15日。│徒刑4月。│├────┼───────────┼───────────┼───────────┤│犯罪日期│94年4、5月間某日起至│94年11月至12月間、94年│95年3月26日採尿時回溯│││95年5月25日止│12月至95年1月間│96小時內某時至95年5月│││││25日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某時│├────┼───────────┼───────────┼───────────┤│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年度案號│95年度偵字第499號│95年度毒偵2889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後├──┼───────────┼───────────┼───────────┤│事│案號│95年度訴字第868號│95年度訴字第1354號│同左││實├──┼───────────┼───────────┼───────────┤│審│判決│95年9月29日│96年12月31日│同左│││日期││││├─┼──┼───────────┼───────────┼───────────┤│確│法院│同上│同上│同左││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左││決├──┼───────────┼───────────┼───────────┤││確定│95年9月29日│97年1月21日│同左│││日期││││├─┴──┼───────────┴───────────┴───────────┤│備註│⒈編號一所示之罪,受行人係於96年9月14日緝獲歸案執行,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5條規定,不得減刑。│││⒉編號二、三所示二罪,前經本院95年度1354號判決定應執行為有期徒刑1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璟佳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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