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聲繼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繼字第73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段日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繼承被繼承人乙○○遺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死亡時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中華民國94年8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8月31日
書記官吳宏明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聲繼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繼字第73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段日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繼承被繼承人乙○○遺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死亡時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中華民國94年8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8月31日
書記官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