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9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9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9141號債權人青年市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益雄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余東達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利息請求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就請求標的第一項,債權人並列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與民國101年7月9日為利息起算日,無從知悉利息起算日為何者,經本院於民國
101年7月11日、101年7月26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補正利息起算日,債權人已於101年7月17日、101年7月31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該部分請求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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