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264號聲請人 黃福星 上列聲請人黃福星因與相對人 卓大朋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黃福星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所遞之聲請狀中並未附有本票原本,請提出相對人卓大朋所簽發之本票原本,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提出相對人卓大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