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73號聲請人 林士棋 聲請人蕭挨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廖坤賢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茲抵押權為不動產物權,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故抵押權所擔保債權如何,應依設定登記內容定之,抵押權人亦僅能依「設定登記內容」行使其權利,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1570號判決參照。是請具狀釋明系爭新台幣364萬元借款債務是否債務人廖坤賢於民國102年1月28日向台端借貸而生?又約定清償日期為何年月日?
二、請提出相對人廖坤賢之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乙份。
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