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七九號
公訴人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原名林
丙○○乙○○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0五八號、第三七九四號),本院認為不宜(九十二年度基簡字第一五一號),經適用通常程序審理並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延展至九十二年八月七日下午四時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若有重大事由,得延展之,觀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明。
二、查本案經辯論終結後,原定於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在第四法庭宣判,惟因本案被告有三人,偵查卷即有四宗,其犯罪事實複雜,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本院認為有延展宣判期日之必要,並通知當事人。
三、依首揭法條而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志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書記官盧鏡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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