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九二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七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邱景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林竹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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