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中簡字第13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中簡字第13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65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翁名毅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七年度執字第三六八八號、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一一一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翁名毅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受刑人翁名毅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判決書三份、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許金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崑煜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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