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中交簡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14號原告甲○○
乙○○被告丙○○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
臺中簡易庭審判長法官賴恭利
法官黃松竹法官陳思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詩琳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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