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聲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年度台聲字第五二號聲明人 夏興國 上列聲明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九十二年三月六日、九十二年五月八日非常上訴判決(九十一年度台非字第二三一號、九十二年度台非字第一一一號、九十二年度台非字第一六二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夏興國因公共危險案件,既經本院九十一年度台非字第二三一號、九十二年度台非字第一一一號、九十二年度台非字第一六二號三次將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之非常上訴駁回,復又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黃一鑫
法官張春福法官林勤純法官宋明中法官王居財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九月七日
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