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空氣污染防制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簡字第3號原告大自然竹木業有限公司代表人 林廷亮 被告雲林縣政府代表人 李進勇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雲林縣政府間空氣汙染防制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本件依原告起訴狀所載情節,屬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2項規定,經訴願程序者,訴狀內宜附具原處分書及訴願決定書,未據原告附具,應予補正。
三、以上各項程式所欠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事項不完全,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者,即予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定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
書記官鄭國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