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418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盛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許勝發、 簡幸官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應更正以監察人為法定代理人,並補正更正後之聲請狀。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