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7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748號原告 郭玲玲 被告華泰椰城椰泉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文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主張被告應拆除(移出)新北市○○區○○路○○號2-6樓住戶經由原告房舍內之減壓閥及壓力表,原告此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屬無法核定,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13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書記官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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