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7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771號原告 盧瓊花
鄭瑞堂 被告 陳金源
陳美絨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佰貳拾肆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萬參仟零柒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文淵
法官吳幸娥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書記官洪來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