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367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3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367號聲請人 鐘玉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一百零一年度司催字第一九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書記官高宥恩┌────────────────────────────────────┐│附表:102年度除字第36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偉航電腦資訊│合作金庫商業│101年10月31日│115,500元│CY0000000│││用品有限公司│銀行長安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