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31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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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3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313號聲請人 徐慧燕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56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1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春鈴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書記官林芯瑜┌─────────────────────────────────┐│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97-ND-0000000-0│1│1000│├──┼───────────────┼────────┼──┼──┤│0002│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97-ND-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