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20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字第20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補充判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041號聲請人 莊榮兆 上列聲請人因誣告案件,聲請補充判決及電子卷證,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按起訴或其他訴訟行為,於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有欠缺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補正,刑事訴訟法第273條第6項定有明文。此項關於第一審審判之規定,依同法第364條,亦為第二審所準用。查聲請人莊榮兆等前提出如附件一所示傳真書狀及附件二所示書狀,其中附件一部分並未提出正本,附件二部分雖提出正本1份然載明2個案號已分由另案股別受理。本院因而於民國110年8月1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文到3日內補正附件一及附件二所示書狀之正本(並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3條規定記載年、月、日並簽名),以符合法定程式。經聲請人配偶 蔡英美 於110年8月13日收受本院前揭裁定後,迄今並未補正,所另提出110年8月17日書狀仍未補正此節,顯與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有所違背。
其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依法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廖健男法官賴妙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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