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5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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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5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53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聲請定執行刑(96年度執聲字第12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而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規定,自民國96年7月16日起,視為減刑如附表所示。茲據檢察官聲請就其減得之刑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並比較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後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適用較有利於受刑人之修正前刑法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惠齡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附表:
┌──┬──┬──┬───┬────┬─────────┬─────────┐│罪名│宣告│視為│犯罪日│偵查案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刑│減刑│期│├─┬───┬───┼─┬───┬───┤│││刑期│││法│案號│判決日│法│案號│確定日│││││││院││期│院││期│├──┼──┼──┼───┼────┼─┼───┼───┼─┼───┼───┤│施用│有期│有期│83年3│臺灣板橋│臺│83年度│83年7│臺│83年度│83年8││毒品│徒刑│徒刑│月5日│地方法院│灣│訴字第│月28日│灣│訴字第│月26日││罪│3年│1年│晚間9│檢察署83│板│1660號││板│1660號││││2月│7月│時許回│年度偵字│橋│││橋│││││││溯26小│第7643號│地│││地│││││││時內某││方│││方│││││││時││法│││法│││││││││院│││院│││├──┼──┼──┼───┼────┼─┼───┼───┼─┼───┼───┤│非法│有期│有期│83年3│同上│同│同上│同上│同│同上│同上││吸用│徒刑│徒刑│月5日││上│││上││││化學│4月│2月│晚間9│││││││││合成│││時許回│││││││││藥品│││溯48小│││││││││罪│││時內某││││││││││││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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