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3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3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0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郭弘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弘榮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弘榮(下稱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規定:「(第一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二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若受刑人就其所犯數罪所處之各刑,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而欲一同併合處罰時,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檢察官不得自行依職權逕向法院聲請,以維受刑人之權益。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數罪,先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編號2至5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1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茲因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足稽(見本院卷第11頁),是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文碩
法官周瑞芬法官陳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振海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附表:受刑人郭弘榮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月│││││(2次)│├───────┼──────────┼──────────┼──────────┤│犯罪日期│105.03.02│106.10.15│106.10.15、│││││106.10.16│├───────┼──────────┼──────────┼──────────┤│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3193號│第32992號│第32992號│├───┬───┼──────────┼──────────┼──────────┤│最後│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事實審│案號│106年度訴字第570號│107年度簡字第684號│107年度簡字第684號││││││││├───┼──────────┼──────────┼──────────┤││判決│106.09.26│107.05.21│107.05.21│││日期││││├───┼───┼──────────┼──────────┼──────────┤│確定│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判決│案號│106年度訴字第570號│107年度簡字第684號│107年度簡字第684號││││││││├───┼──────────┼──────────┼──────────┤││判決確│106.10.30│107.06.25│107.06.25│││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否、否│是、是│是、是││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緩│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字第922號│第10163號│第10163號│││(編號1至4定應執行│(編號1至4定應執行│(編號1至4定應執行有│││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1年10月)│期徒刑1年10月)│└───────┴──────────┴──────────┴──────────┘┌───────┬──────────┬───────────┬──────────┐│編號│4│5││├───────┼──────────┼───────────┼──────────┤│罪名│詐欺│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5.01.28-105.02.02│104.12.11│││││││├───────┼──────────┼───────────┼──────────┤│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少連│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偵緝字第4號│第27357號││├───┬───┼──────────┼───────────┼──────────┤│最後│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事實審│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169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305號│││││││││├───┼──────────┼───────────┼──────────┤││判決│107.08.27│107.12.05││││日期││││├───┼───┼──────────┼───────────┼──────────┤│確定│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判決│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169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305號│││││││││├───┼──────────┼───────────┼──────────┤││判決確│107.09.25│107.12.28││││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是、是│是、是│││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5880號│第943號││││(編號1至4定應執行有│(編號1至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期徒刑1年10月)││└───────┴──────────┴───────────┴──────────┘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