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財管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財管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財管字第33號聲請人乙○○
號關係人 黃勝南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甲○○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黃勝南(男,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號:Z000000000號,住台北市○○市○○里○○路○○號7樓)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0年00月00日出生,最後住所:台北市○○市○○里○○鄰○○○路○○巷○○號之1五樓,於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二日死亡)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甲○○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六個月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甲○○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規定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甲○○於民國(下同)94年04月0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下同)250萬元,並約定於94年07月06日前清償,雙方並已辦妥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詎屆至清償期,甲○○並未依約履行,並於97年03月12日死亡,而其繼承人均已辦理拋棄繼承。茲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拋棄繼承准予備查函、土地登記謄本、金錢借貸契約書影本等件,狀請鈞院依法指定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並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已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土地登記謄本、金錢借貸契約書影本及台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04月15日板院 輔家玉 97年度繼字第988號、989號准予備查函影本等件為證,自堪信為真實,堪信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確屬無人承認繼承之狀態。參以本件未有經親屬會議選定遺產管理人之資料,及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是其所為之聲請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又被繼承人甲○○之兄黃勝南出具同意書表明同意擔任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有同意書在卷可按。從而,聲請人聲請選任黃勝南為已故甲○○之遺產管理人,核屬適當,應予准許。爰依法選任黃勝南為甲○○之遺產管理人並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民法第1150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潘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
書記官陳美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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