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7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7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736號聲請人 古林美蘭 相對人 陳慧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換言之,以提起異議之訴為由而得依該項規定聲請裁定停止執行者,自應以有異議之訴存在為前提,若無異議之訴存在,則其停止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無從准許。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拍賣抵押物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聲請人所有之財產,業經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4055號執行事件執行中,聲請人之財產,一旦拍賣,勢難回復原狀。聲請人已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此願供擔保,請准裁定上開強制執行程序於債務人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前,停止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因未遵期繳納裁判費,業經本院於100年10月11日以100年度訴字第119號裁定駁回在案。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既經駁回,其停止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從而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
民事庭法官莊尚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
書記官林慧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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