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7年行商訴字第2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商標評定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7年度行商訴字第00029號原告美商電子科學工業公司(ElectroScientificInd
ustries,代表人甲○○○○○(Pa訴訟代理人 陳長文 律師
蔡瑞森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乙○○(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韓商伊色爾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丙○○送達代收人丁○○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韓商伊色爾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韓商伊色爾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前於93年4月26日以「ESI」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40類之晶圓代工(晶圓蝕刻處理、半導體封裝處理、積體電路蝕刻處理)、快閃記憶體組裝、積體電路組裝、微控制電腦晶片組裝等服務,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該局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號商標。嗣原告以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2、14款之規定,對之提起評定。案經被告審查,以97年3月14日中台評字第950491號商標評定書所為「申請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7年6月23日經訴字第09706108800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成
法官陳忠行法官曾啟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
書記官王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