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60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60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609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江錦標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違約金新臺幣450元暨分期借款手續費新臺幣12,146元之依據為何?各有何法律依據?如何計算?並提出足資釋明之文件。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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