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保險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保險上字第2號上訴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98年1月15日裁定,裁定主文關於命上訴人補正繳交第一、二審裁判費用部分,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院98年1月15日裁定主文命上訴人應於裁定正本送達5內補正第一、二審訴訟費用。
二、查本件上訴人於97年6月30日於原審聲請訴訟救助,經原審以97年9月26日97年度救字第147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
惟原法院因送卷遺漏,迨於98年2月6日將97年度救字第147號聲請訴訟救助案卷函送本院,有北院隆民高97保險77字第0980001262號函可稽(本院卷第24頁)。
三、本院命上訴人補正繳交第一、二審裁判費用部分裁定,應予撤銷,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蘇瑞華法官李瓊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
書記官王才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