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89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8989號債權人 江玉雲 上列債權人江玉雲因與債務人 余松岳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江玉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余松岳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
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89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8989號債權人 江玉雲 上列債權人江玉雲因與債務人 余松岳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江玉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余松岳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
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