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96號上訴人 王韻樺 訴訟代理人 張祐豪 律師被上訴人 曹悳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5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27日裁定限期命其於五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3年6月20日寄存送達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萬芳派出所,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業於103年6月30日發生送達效力。茲上訴人逾期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足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書記官林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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