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重勞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重勞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差額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勞訴字第7號原告戊○○
未○○戌○○亥○○壬○○酉○○玄○○申○○黃○○巳○○己○○庚○○丁○○辛○○辰○○天○○F○○癸○○宙○○G○○A○○丙○○即 白春信 之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乙○○原告B○○
1地○○甲○○午○○E○○D○○C○○子○○○寅○○丑○○卯○○上三十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順天 律師被告台灣航勤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H○○訴訟代理人 林春華 律師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與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台灣航勤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宇○○」之記載,均應更正為「H○○」。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勞工法庭審判長法官謝靜雯
法官賴文姍法官高增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書記官王芷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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