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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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42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先後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0,000元及20,000元,被告於如數繳納後,業經釋放在案。茲因被告逃逸,爰依法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6年4月30日以96年度訴字第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其不服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6年11月23日以96年度上訴字第4120號判決,駁回其上訴,該判決於96年12月20日確定。查其並無在監在押,而於執行中迭經傳喚及拘提未獲,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列印報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送達回證及拘提無著報告書在卷可憑,足認其確已逃匿。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原繳納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中華民國97年4月1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7年4月14日
書記官鄧順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