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破字第12號聲請人永碁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經營不善,無法繼續營業,業經全體股東決議解散,並選任甲○○為清算人,陳報清算人後經本院函准備查在案。聲請人經清算後,資產僅有新台幣(下同)2萬3,253元,清算期間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北投稽徵所申報債權達180萬5,545元,聲請人資產顯不足以清償債務,爰依公司法第89條之規定,聲請宣告破產等語。
二、按破產之聲請,固應以多數債權人之存在為前提,而聲請破產非不得由其中一債權人為之,但如債權人僅有一人,既與第三人無涉,自無聲請破產之必要(最高法法院65年台抗字第325號判例意旨參照)。查聲請人陳報債權人僅有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北投稽徵所一人,不符宣告破產之要件,是聲請人以無法清償上開稅賦為由,聲請宣告破產,洵無必要,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3月14日
書記官陳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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