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家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裁定認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5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可大陸地區民事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中華人民共和國福建省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法院(二00五)蕉民初字第一一七0號民事判決書(於民國000年0月00日生效),應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判決、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從而,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欲在臺灣地區發生裁判之效力者,依首開規定,即須聲請法院裁定認可。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原係夫妻,於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一日經大陸地區福建省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離婚,並已於000年0月00日生效,為免聲請人與甲○○間之婚姻關係陷於不確定狀態,故聲請人為此聲請認可等語,並提出中華人民共和國福建省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法院(二00五)蕉民初字第一一七0號民事判決書、生效證明書及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公證書各一份為憑。
三、經核聲請人與甲○○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結為夫妻,依聲請人所提之福建省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法院(二00五)蕉民初字第一一七0號民事判決意旨略以:「原(指相對人)、被告(指聲請人)於二00二年四月二十九日登記結婚,婚後未生育子女。原告二00二年七月前往臺灣探親,於二00三年一月份返回寧德,由於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後性格不合,無法建立夫妻感情。現原告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向本院起訴離婚,被告同意離婚。
原告以無法建立夫妻感情的情況下要求離婚,被告對原告訴請離婚理由不持異議,並同意離婚,可以確認原、被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由此,原告訴請應予以支持」等語。按上開離婚所舉事由,符合我國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足見該判決認事用法,並無違背我國法律有關規定。是本件審查聲請人提出前揭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對於在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所為之驗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八條之規定,推定該文書為真正之效力,堪認上開判決書為真。再本院認本件之民事判決並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揆諸前揭規定,應予認可。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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