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5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翠西梅諾大樓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黃鴻鈞 被告乙○○
樓之3上列被告因竊佔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犯罪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五十七萬二千四百元,及將佔用之違建拆除。並陳明訴訟程序費用由被告負擔。
其陳述略稱:被告自九十二年三月起佔用法定空地十二坪搭蓋違建,獲取不當得利。
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項之定有明文,是犯罪之被害人對於刑事訴訟之被告及依民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始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合先說明。
二、查本件原告因被告甲○○竊佔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被告甲○○係行為人,有本院九十七年度簡字第四十號判決在卷可參,而被告乙○○僅為出租人,並非本件刑事訴訟案件之被告,亦非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至為明顯。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周瑞芬
法官楊萬益法官莊秋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顏督訓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