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智簡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智簡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智簡字第3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培琪
林俊豪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所為之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部分漏載,應予增列。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漏未記載,顯係脫漏,應予補充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玉芬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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