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保險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保險字第60號上訴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送達代收人 林素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曾鴻崧 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0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建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
書記官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