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2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124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侯孟洋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8年度偵字第148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追加起訴意旨如追加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數人共犯一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且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2款、第26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檢察官於第一審判決後始追加起訴,應認檢察官之追加起訴違背程序規定,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之規定為不受理判決(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5號研討結果可資參照)。
三、經查,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被告侯孟洋涉犯上開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認與前經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1231
1號提起公訴,並由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1077號審理之另案,具有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2款之相牽連關係,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之規定追加起訴。然查,上開另案業經本院合議庭認為宜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於民國108年11月
7日,以108年度簡字第2924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4月,緩刑2年在案,此有該刑事簡易判決書1份在卷可稽;惟本件檢察官係以108年11月13日南檢錦誠108偵14880字第1089071922號函提出追加起訴書,並於108年11月13日繫屬本院,此有該函上之本院收文戳章附卷可參,是本件檢察官追加起訴時,上開另案已為第一審判決,亦即檢察官所欲追加之本訴業已終結,其追加起訴即失所附麗,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追加起訴之程序於法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梁淑美
法官陳貽明法官張婉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雅惠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