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196號原告台灣愛鷗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以上原告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
二、訴之聲明。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
書記官孫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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