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0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04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高彩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5年度聲沒字第1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BURBERRY」商標之童裝肆件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高彩雲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4年1月30日以103年度調偵字第179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誤載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應予更正),惟本件扣案仿冒英商布拜里公司(下稱布拜里公司)商標之童裝肆件,係仿冒商標之商品,有布拜里公司授權委任狀、鑑定證明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各2份在卷可參,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楊高彩雲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於103年6月27日前某日,在臺北市五分埔地區,以1件新臺幣(下同)70元價格購入仿冒英商布拜里公司商標圖樣之童裝4件,並以每件100元之價格,於103年6月27日下午2時50分,陳列在其位於桃園縣龍潭鄉(現已改制為桃園市○○區○○○路○○號之店內,向不特定人兜售牟利。該案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調偵字第179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05年1月2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份存卷為憑。至扣案上開仿冒「BURBERRY」商標之童裝4件,經送英商布拜里公司在臺灣授權代表之 賴志銘 鑑定結果,確認扣案之童裝4件均為仿冒品等情,有鑑定證明書、授權書各1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資料共2份附卷可稽,足認扣案之仿冒英商布拜里公司商標童裝4件確係因違反商標法第98條之罪所販賣之商品,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皆應沒收之。是依據首揭說明,本件聲請經核與法要無不合,自應由本院依法將上開仿冒「BURBERRY」商標之童裝4件,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亭竹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