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1號原告甲○○上列原告甲○○與被告乙○○、被告丙○○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新竹縣○○鄉○○路○○○巷○○號房屋課稅現值。中華民國99年1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7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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