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上易字第2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01年度上易字第203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金治選任辯護人葉美利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侵占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563號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續㈠字第5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李金治因需要貸款購車,惟信用不佳無法辦理汽車貸款,遂於民國94年間與 邱莉 雯約定,以 邱莉雯 實際經營之 德上 交通事業有限公司(下稱德上公司)及啟弘交通有限公司(下稱啟弘公司)之名義購車,且購車所需之貸款由被告給付,並於94年10月、11月間分別以德上公司及啟弘公司之名義,向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盛租賃公司)貸款新臺幣(下同)806萬4000元,購買如附表一所示之車號營業用曳引車9輛及營業用半拖車9輛,並由被告取車後繼續使用該車,惟至96年6月間,被告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如附表二所示之車輛(與附表一之車輛,以下合稱系爭車輛)侵占入己,逃匿無蹤。因認被告李金治涉有刑法第335條第1項侵占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無從為有罪之確信時,自應為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40年臺上字第86號及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又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復按刑法上之侵占罪,須持有人變易其原來之持有意思而為不法所有之意思,始能成立,如僅將持有物延不交還或有其他原因致一時未能交還,既缺乏主觀要件,即難遽以該罪相繩(最高法院68年臺上字第3146號判例意旨參照)。又被告因戰事關係,擬將所開當舖收歇,登報通告當戶限期取贖,並聲明逾期不贖,即行變賣,其變賣質物,縱於民事關係並非合法,而在被告則固已認為逾期不贖而取得質物之所有權,此種事實之誤認,自難認其有侵占之故意(28年滬上字第27號判例)。是以行為人主觀上須對侵占之客體係屬他人之物有認識,方具侵占之故意。
三、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上開侵占罪嫌,無非係以被告坦承:有以德上公司與啟弘公司名義貸款購買系爭車輛,並由其使用等語,及告訴代理人邱莉雯指訴稱:系爭車輛係以德上公司與啟弘公司為名義向日盛租賃公司貸款所購買,由被告使用並由其負責清償貸款,然所有權人應為德上公司與啟弘公司,而被告竟未繳清貸款、稅費、保險費、罰單等,且避不見面,亦未將系爭車輛牽回等語,並有高雄市監理處動產擔保交易登記證明書公告、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登記申請書、支票影本、車籍資料對照表、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及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等在卷可資佐證,足見被告確有侵占系爭車輛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上訴人即被告李金治坦承以德上、啟弘公司名義貸款購買系爭車輛,且靠行於該2公司等情,惟堅詞否認有何侵占之犯行,辯稱:我受限於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限制,自87年起即以靠行方式貸款買車經營,而系爭車輛實際上均由我出資購買,並負分期清償之責,且伊亦為實際使用人,告訴人公司僅出具名義,我應為系爭車輛之所有權人,自始即以所有意思而非以持有意思占有系爭車輛;我也無逃逸,有些車輛並曾發生車禍,又因逢金融風暴,且系爭車輛有些車牌已由告訴人公司取回,以致影響營運,才無力續繳貸款等語。
五、經查:
㈠、系爭車輛係以德上公司與啟弘公司名義向日盛租賃公司貸款所購買,登記所有權人分別為德上公司與啟弘公司,然由被告負清償貸款之責,且實際上交由被告使用等情,業據被告自承在卷,核與證人邱莉雯證述情節相符,並有高雄市監理處公告動產擔保交易登記證明書、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設定登記申請書、動產抵押契約書、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汽車各項異動登記書附卷可稽。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㈡、被告與德上、啟弘公司間就系爭車輛之靠行,並無書面契約,而僅口頭約定,內容主要係由德上、啟弘公司向日盛租賃公司貸款購買系爭車輛,並將系爭車輛登記在德上、啟弘公司名下,但交由被告占有使用,且由被告負繳納貸款之責,此據被告坦承不諱,核與邱莉雯證述情節相符(簡上卷69頁)。是雙方就系爭車輛實際所有權並未明確約定,而邱莉雯亦僅係因系爭車輛登記在告訴人公司名義下,始認為系爭車輛之所有權人為告訴人公司(簡上卷68頁),自難認靠行時已明確約定所有權歸告訴人公司。再酌以多年來系爭車輛之購車貸款實際上均由被告繳納,相關保險及車輛維修保養亦由被告為之及支付相關費用,實際需要車輛者更為被告,而系爭車輛亦均交由被告使用以營業等情,業據證人 呂明鴻 (日盛租賃公司員工)、 張世傑 與 陳濬濃 (維修廠負責人)、邱莉雯證述在卷,並有日盛租賃公司 陳報狀 、第一產物保險公司101年5月17日一產服字第1010044號函(本院卷35至
40、75之1至75之13頁)可佐。甚至,97年10月27日日盛公司員工呂明鴻與被告、邱莉雯會商處理續繳貸款事宜時所簽之協議書上,亦載明「車主李金治」(本院卷151頁),而邱莉雯亦曾證稱:被告為車主,告訴人公司為行主,就上開貸款告訴人公司有連帶責任等語(簡上卷66至69頁)。則多年來,被告李金治之主觀上係認定自己才是車輛所有權人,而非屬他人所有之物,尚非全然無據。從而,已難逕認被告有侵占故意及不法所有意圖。
㈢、再者,邱莉雯雖證稱:被告於96年間就有不繳款情形,且系爭車輛一直有違規行駛的罰款,找被告協談她也一直逃避,所謂逃避就是被告不繳錢、電話拒接等語(簡上卷68、69頁)。然附表二所示459XG、49UC、68VM、29WP、52WG、60UF、Y787、Z762號車牌,均由告訴人公司員工 許睿庭 前往被告的車廠取回,有些車牌係抵達車廠時已放在地上,有些則是當場拔下,至於72VJ車牌則係在監理處等情,業經許睿庭證述在卷,並有許睿庭書立之字據(日期98年6月4日)可佐(本院卷124、125、154頁)。況且,被告於97年10月27日尚與邱莉雯、日盛租賃公司就前揭尚未清償之貸款協商,簽訂協議書約明被告還款條件,亦有該協議書影本1紙可參(偵卷22頁)。雖然告訴人公司稱被告於97年10月27日協議還款後,所交付之支票2張因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而不獲支付,而經告訴人公司於98年6月26日通知被告應清償債務。但系爭車輛原即係被告接洽購入並由被告保管使用,縱未如期繳款,未依法強制執行前,被告是否即不得再使用車輛,既仍容有爭議,原難遽認被告未將車交予告訴人,就必定存有侵占之犯意。何況,系爭車輛中之723XG、597XG車輛係由日盛公司執行拍賣,而373XG、405XG、X6619號車輛則由告訴人公司自行售出(本院卷35頁日盛公司陳報狀)。
呂明鴻並證稱被告確曾表示有些車被撞爛,有些車已不堪用,日盛公司不知道車輛是否有賣掉(本院卷17頁)等語,依罪疑唯輕原則,自難遽論被告以侵占罪責。再酌以卷附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汽車各項異動登記書(偵卷57至83頁),系爭車輛於96年10月4日(351XG)、96年10月24日(373X
G)、96年11月8日(405XG)、96年12月7日(459XG)、94年11月25日(49UC)、96年11月13日(52WG)、95年9月8日(27VH)、95年4月11日(67UF)、97年3月3日(597XG)、95年4月7日(60UF)、96年2月16日(68VM)、95年10月2日(72VJ)、97年5月2日(723XG)、97年11月14日(29WP)、95年6月27日(88UZ)有辦理相關異動登記,益難認所謂被告避不見面,且96年6月間逃匿無蹤等情為真。自難遽認被告被告不法所有之意圖及侵占之犯行。
六、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法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者,應貫徹無罪推定原則,刑事妥速審判法第6條定有明文。檢察官所舉事證,無法使本院產生被告李金治有公訴意旨書所指之犯行。原審因而以不能證明被告李金治犯罪,而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核無違誤。檢察官仍執陳詞,及以告訴人仍保有所有權,若非如此,則一旦被告不按期清償,告訴人又獲所有權又須負清償之責,將何以保障告訴人權利,邱莉於98年6月26日通知被告清償債務,及牽回車輛,被告置之不理,應有侵占犯行等理由,認被告有公訴意旨所指之犯行,指摘原審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建年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曾逸誠法官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書記官洪慧敏┌────────────────────────────────┐│附表一:│├────┬────┬────┬──────┬──────────┤│現行車號│車輛種類│抵押車號│引擎號碼│登記名義人│├────┼────┼────┼──────┼──────────┤│351-XG│營業曳引│X4-940│8DC0-0000000│德上交通事業有限公司│├────┼────┼────┼──────┼──────────┤│373-XG│營業曳引│X4-286│RF0-000000│德上交通事業有限公司│├────┼────┼────┼──────┼──────────┤│405-XG│營業曳引│X4-727│K13C-TA14680│德上交通事業有限公司│├────┼────┼────┼──────┼──────────┤│723-XG│營業曳引│X4-176│6D00-000000│德上交通事業有限公司│├────┼────┼────┼──────┼──────────┤│459-XG│營業曳引│X5-967│6D00-000000│啟弘交通有限公司│├────┼────┼────┼──────┼──────────┤│X4-721│營業曳引│X4-721│RF0-000000│啟弘交通有限公司│├────┼────┼────┼──────┼──────────┤│597-XG│營業曳引│X6-226│6D00-000000│德上交通事業有限公司│├────┼────┼────┼──────┼──────────┤│X3-539│營業曳引│X3-539│K13C-TA14810│德上交通事業有限公司│├────┼────┼────┼──────┼──────────┤│X6-619│營業曳引│X6-619│6D00-000000│德上交通事業有限公司│├────┼────┼────┼──────┼──────────┤│3Z-83│營業半托│3Z-83│1831│德上交通事業有限公司│├────┼────┼────┼──────┼──────────┤│49-UC│營業半托│X9-27│95762│德上交通事業有限公司│├────┼────┼────┼──────┼──────────┤│68-VM│營業半托│Z2-80│91P07│德上交通事業有限公司│├────┼────┼────┼──────┼──────────┤│29-WP│營業半托│7Y-90│95760│德上交通事業有限公司│├────┼────┼────┼──────┼──────────┤│52-WG│營業半托│Z4-85│95019F│德上交通事業有限公司│├────┼────┼────┼──────┼──────────┤│60-UF│營業半托│01-UC│922506│德上交通事業有限公司│├────┼────┼────┼──────┼──────────┤│72-VJ│營業半托│V5-95│95761│德上交通事業有限公司│├────┼────┼────┼──────┼──────────┤│Y7-87│營業半托│Y7-87│K993060│啟弘交通有限公司│├────┼────┼────┼──────┼──────────┤│Z7-62│營業半托│Z7-62│LSP25A│啟弘交通有限公司│└────┴────┴────┴──────┴──────────┘┌────────────────────────────────┐│附表二:│├────┬────┬────┬──────┬──────────┤│現行車號│車輛種類│抵押車號│引擎號碼│登記名義人│├────┼────┼────┼──────┼──────────┤│351-XG│營業曳引│X4-940│8DC0-0000000│德上交通事業有限公司│├────┼────┼────┼──────┼──────────┤│459-XG│營業曳引│X5-967│6D00-000000│啟弘交通有限公司│├────┼────┼────┼──────┼──────────┤│X4-721│營業曳引│X4-721│RF0-000000│啟弘交通有限公司│├────┼────┼────┼──────┼──────────┤│X3-539│營業曳引│X3-539│K13C-TA14810│德上交通事業有限公司│├────┼────┼────┼──────┼──────────┤│3Z-83│營業半托│3Z-83│1831│德上交通事業有限公司│├────┼────┼────┼──────┼──────────┤│49-UC│營業半托│X9-27│95762│德上交通事業有限公司│├────┼────┼────┼──────┼──────────┤│68-VM│營業半托│Z2-80│91P07│德上交通事業有限公司│├────┼────┼────┼──────┼──────────┤│29-WP│營業半托│7Y-90│95760│德上交通事業有限公司│├────┼────┼────┼──────┼──────────┤│52-WG│營業半托│Z4-85│95019F│德上交通事業有限公司│├────┼────┼────┼──────┼──────────┤│60-UF│營業半托│01-UC│922506│德上交通事業有限公司│├────┼────┼────┼──────┼──────────┤│72-VJ│營業半托│V5-95│95761│德上交通事業有限公司│├────┼────┼────┼──────┼──────────┤│Y7-87│營業半托│Y7-87│K993060│啟弘交通有限公司│├────┼────┼────┼──────┼──────────┤│Z7-62│營業半托│Z7-62│LSP25A│啟弘交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