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7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聲字第7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聲字第737號聲請人春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萬峰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李睿彰 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松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書記官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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