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20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訴字第20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2038號聲請人即被告之父乙○○被告甲○○
現於臺灣台中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97年度上訴字第2038號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者,而有羈押之必要,及犯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之罪,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參與犯行僅為貪圖小利,平日住居家中並無逃亡之虞,亦非主謀,無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爰依法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三、經查被告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許旭聖法官康應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姚錫鈞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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