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小字第7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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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746號

原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區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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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徐俊雄

訴訟代理人 林泊辰

被告華興室內溫水游泳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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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謝文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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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5分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對被告之送達有不合法之情形,為避免對被告之送達不合法致本件判決違法,需再行公示送達被告,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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