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4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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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代理人 謝翰醇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洪啟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明爥 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7,72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愷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
書記官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