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477號
原告A01年籍住所詳卷
法定代理人葉○○年籍住所詳卷
簡○○年籍住所詳卷
上列原告與被告B01等3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86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愷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
書記官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