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補字第47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477號

原告A01年籍住所詳卷

法定代理人葉○○年籍住所詳卷

簡○○年籍住所詳卷

上列原告與被告B01等3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86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愷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

書記官吳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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